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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跑到香港买重疾险
香港重疾险的优势有3:
1. 理赔宽松
大陆和香港的重疾险差别中,最打动我的是,大陆重疾险的赔付条件非常苛刻,不管是在诊断方法上,还是在治疗方法上,都有很多限制,甚至是“保死不保生”,而香港重疾险的赔付条件则宽松很多。这方面的对比详见文章第三部分。我买重疾险的目的是,万一发生重疾了,能有一笔钱治病救人,而不是人都快game over了,保险给我一笔钱。
2. 保障范围广
我在香港买的重疾险保障54种重大疾病,34种早期危疾;退保的大陆的重疾险只保障34种重疾。
3. 便宜
即便只算保证可得金额部分,香港重疾险的保费也比大陆便宜不少。
二、香港、大陆保险理赔界定对比
除了重疾保障数量上,香港比大陆多了20种之外,对理赔条件的界定,香港和大陆之间差别非常大!具体理赔条件全部在合同中体现,所以想提醒各位:买保险时,要提前研读保险合同!
因为我在香港和大陆买的都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作一不完全对比。大家可以看到,即便同一家保险公司,在香港和大陆的差别都这么大,更何况不同的保险公司呢!所以,要提前研读保险合同!
1..感染艾滋病病毒
香港:保障因输血和职业而感染的艾滋病。
大陆:一概不保。
2.脑中风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陆:要求在中风确诊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大陆: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4. 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大陆: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而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大陆则要5分或5分以下。
5.慢性肝炎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持续性黄疸,腹水,及肝性脑病
大陆: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即可。
大陆: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0mmHg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是Ⅰ、Ⅱ、Ⅲ、Ⅳ级。其中,Ⅲ级:显著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症状。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7.心肌病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注:1. 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见上一条。2. 对“永久不可逆”,大陆有专门的一条释义“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问题是,如何界定“治疗”是消极和还是积极的?
8.失聪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1.根据世卫组织(WHO-1997)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2.“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9.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眼球缺失或摘除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视野半径小于5度注:“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10.丧失语言能力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1.終末期疾病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大陆: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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