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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重疾险与香港重疾险25种常见重疾条款对比!

时间:2018-01-30 11:03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浏览:

全民保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重疾险无疑成了大家的首选。然而,大部分人对于重疾险能保障哪些疾病并不了解,更对于这些疾病的定义以及理赔的标准没有任何概念。所患疾病达不到重疾定义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治疗与确诊方法不符合重疾定义的要求,都有可能使投保人无法获得理赔,也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本文选择“重疾定义”这一主题,主要目的有三点:第一,带大家了解重疾险所包含的常见25种疾病的具体病状与定义;第二,对比国内与香港重疾险对于这些疾病定义的异同,并由医学专家来点评哪一种定义更容易使投保人获得理赔;第三,提醒大家在未来入院治疗时要提前与主治医师沟通,争取选择符合疾病定义的确诊与治疗方法,以便后期能够顺利获得理赔。

 

为保证本文的专业性与客观性,长城港险有幸邀请到了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大中华区寿险运营部的核赔医学博士汪博士,为中港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做了细致中肯的点评。长城港险恳请汪博士用最中立的观点做点评,并且在整理这篇文章时,原封不动、一字不差地将汪博士的点评呈现给大家,以保证大家所能了解到的信息是真实、客观、中立的。

 

本文章所讨论的25种重大疾病的国内定义,为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公司使用的统一定义;对应疾病的香港定义,为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在售重疾险的标准定义。香港保险公司所使用的重疾险疾病定义并没有统一规范,因此不同公司之间会存在少许差异,应以实际的疾病定义为准,本文仅供参考。

 

1. 恶性肿瘤

国内定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香港定义:癌(Cancer)

癌是指:

(a) 任何经组织学确诊为恶性之肿瘤,并须有恶性细胞已不受控制地生长并侵略其他细胞组织的特征;或

(b) 任何经组织病理学报告证实为白血病、淋巴瘤或肉瘤。

即使上述有何规定,就「危疾」之定义而言,癌症并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i) 任何在组织病理学中分类为癌前病变、非侵略性、或原位癌,或边缘性或低恶性潜力的肿瘤;

(ii) 根据TNM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N0M0或以下级别的甲状腺肿瘤;

(iii) 根据TNM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a或T1b或以下级别的前列腺肿瘤;

(iv) 被分类为RAI级别III以下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v) 与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同时存在的所有癌症;及

(vi) 任何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除外了早期甲状腺癌,概因先有韩国甲状腺癌导致重疾险停售前车之鉴,后有大陆甲状腺癌亦成理赔重灾区;加之医学学术上也将其从癌症“除名”,实乃重疾定义改进之必然选择。

 

长城港险点评:

早期甲状腺癌与我们平常所讲的重疾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早期甲状腺癌的治愈率很高,几乎没有致死率;其次,早期甲状腺癌的治疗手术仅需要花费1-2万元人民币,治疗费用很低;而且,早期甲状腺癌是有明显的病理表象的,稍微有医学知识的人用自查的方法就可以得知自己的病症,然后四处投保以“骗取”保险金,确实是国内重疾理赔的“重灾区”。国内重疾保障多一些,自然是好事,可是大家不要忘记“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道理。究竟一个没有致死率、治疗仅需要花费1-2万元的疾病,需不需要重疾险来保障,健康的投保人需不需要为逆选择的投保人“买单”,都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希望如汪博士所讲,中国重疾的标准定义能早日将早期甲状腺癌除外或列为轻症责任,不但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也可以为投保人带去保费更低的实惠。

 

2. 急性心肌梗塞

国内定义: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香港定义:心脏病(Heart Attack)

因心脏血液供应不足,引致部份心脏肌肉(心肌)坏死,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a) 典型的胸痛病历;

(b) 在相关心脏事故期间心电图显示新近具急性心肌梗塞特征的变化;及

(c) 以下其中一项:

(i) 心肌酵素(CPK-MB)提高至一般公认的实验室水平的正常水平以上;或

(ii) 心肌旋转蛋白水平达到心肌旋转蛋白I(Troponin I)>0.5ng/ml或以上。

心绞痛则明确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表面看国内定义“四选三”似更宽泛,实际上,临床上怀疑急性心梗时,心电图和心肌酶几乎均为必查项,很容易满足(2)、(3)条而不必等待90天加查(4);反之,若(2)或(3)不满足,(4)在90天后亦很难达到;理赔经验也表明,鲜有客户提供(4)用于理赔。因此,实际上,两种定义并无本质区别。

 

3. 脑中风后遗症

国内定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香港定义:中风(Stroke)

由于任何脑血管意外或事故产生并持续最少四(4)个星期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中风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出血及由脑以外原因引致血栓塞。中风的诊断必须以计算机扫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作证明,并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以下各项不在受保之列:

(a) 因短暂性脑缺血引致的脑部症状;

(b) 任何可复原之缺血性神经机能缺损;

(c) 因偏头痛引致的脑部症状;及

(d) 对眼或视神经或前庭系统功能造成影响的血管疾病。

 

汪博士点评:

香港“中风”定义明显较大陆“脑中风后遗症”更为宽泛:后遗症判定时机4周,较大陆的180天显著缩短;“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并无明确判定标准,而大陆有“三选一”的可操作定义。在中风1个月后即开始判定没有明确界定的“神经机能缺损”,香港定义似有过度宽泛之嫌。

 

长城港险点评:

对于国内脑中风后遗症定义中的「(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已是香港重疾中的一种:

香港定义:不能独立生活(Loss of Independent Existence)

不能完成于保单内界定的「日常生活活动」的其中最少三(3)项活动(无论有否使用机械设备、特殊装置或专为残疾人士

而设的其他辅助和调整设备),并已持续最少六(6)个月及导致永久不能完成有关活动。就此定义而言,「永久」一词的

定义是指根据现时医学知识及技术,已完全没有复原的希望。不能独立生活的诊断必须由注册医生确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保障将于受保人年满六十五(65)岁时实时自动终止。

所有与精神病有关的原因不受此保障。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国内定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香港定义:主要器官移植(Major Organ Transplant)

受保人以器官接受者身份接受下列器官移植:

(a) 在先进行全身骨髓消融后以造血干细胞进行人体骨髓移植;或

(b) 进行以下任何一项人体器官移植,以治疗该器官之不可复原的末期器官衰竭:心脏、肺、肝、肾、或胰腺。

除上述(a)项所提供之器官移植,其他干细胞移植及胰腺组织或细胞移植均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多涵盖了胰腺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国内定义: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冠状动脉手术(Coronary Artery Surgery)

确实接受开胸手术进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或治疗冠状动脉疾病。

血管成形术及所有其他经动脉穿刺进行的手术、导管技术、锁孔手术或激光手术程序,均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6. 终末期肾病

国内定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香港定义:肾衰竭(Kidney Failure)

两个肾脏的功能已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情况,以致已开始进行定期之肾脏透析法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在理赔时机方面更加宽泛,对肾透析没有90天的时间约定。

 

7. 多个肢体缺失

国内定义: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香港定义:失去两肢(Loss of Two Limbs)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任何两(2)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国内定义: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针进行性恶化。

 

香港定义:暴发性病毒性肝炎(Fulminant Viral Hepatitis)

因肝炎病毒造成部份或广泛性块肝坏死,导致急剧肝衰竭,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a) 肝脏急剧缩小,并与整块肝叶坏死有关;

(b) 肝酶急剧恶化;

(c) 黄疸持续加深;及

(d) 肝性脑病。

乙型肝炎感染或纯属带菌状态并不符合诊断准则。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9. 良性脑肿瘤

国内定义: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良性脑肿瘤(Benign Brain Tumour)

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征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碍。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研究如计算机扫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以下所列并不受此保障:

(a) 囊肿;

(b) 肉芽肿;

(c) 脑动脉或静脉畸形;

(d) 血肿;

(e) 脑垂体或脊椎肿瘤;及

(f) 听觉神经肿瘤。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有更多的除外责任,对脑肿瘤的涵盖范围更小;但没有对治疗手段进行约定,而只限定了符合疾病诊断即可,申请条件更为宽松。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国内定义: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慢性肝病(Chronic Liver Disease)

末期肝衰竭必须有下列所有的症状证明:

(a) 持续性黄疸;

(b) 腹水;及

(c) 肝性脑病。

即使有上述症状,由酒精或滥用药物而引起或有关的肝衰竭并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需同时满足3条标准,而大陆需要4条,似更宽松;但实际上,“肝性脑病”一般来说是最难满足的标准,而“脾亢或胃食管静脉曲张”则要相对常见,因此,两者并无实际区别。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国内定义: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香港定义:脑炎(Encephalitis)

因严重的脑实质炎症导致严重的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并证明已持续最少三十(30)天。脑炎的诊断必须获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由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引致的脑炎并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与“中风”类似,香港定义更宽泛:时间要求和神经机能缺损的要求均更低。

 

12. 深度昏迷

国内定义: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昏迷(Coma)

昏迷是指一种失去知觉的状态,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九十六(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昏迷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即使符合上述情况,因自致的伤害、酒精或滥用药物而引致的昏迷并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对昏迷分级没有要求。

 

13. 双耳失聪

国内定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注: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香港定义:失聪(Loss of Hearing)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双耳完全失去听觉(即在所有频率中损失听力最少八十(80)分贝)及不可复原。

须提供包括听力测验和声域测验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对听阈的要求较低。

 

14. 双目失明

国内定义: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失明(Blindness)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汪博士点评:

大陆定义相对宽泛,没有要求“完全”失去视力。

 

15. 瘫痪

国内定义: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香港定义:瘫痪(Paralysis)

因疾病或受伤引致瘫痪进而导致完全及永久失去双手或双脚、或一(1)手及一(1)脚的功能。

 

汪博士点评:

两者对瘫痪严重程度无区别但大陆明确约定了理赔时机。

 

16. 心脏瓣膜手术

国内定义: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香港定义:心瓣置换及修补(Heart Valve Replacement and Repair)

出现心脏瓣膜缺陷或异常而确实已接受剖开心脏之手术以置换或修补心脏瓣膜。

透过血管内的手术、锁孔手术或其他类似手术程序进行的修补则明确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国内定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亚尔兹默氏病/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Alzheimer's Disease/Irreversible Organic Degenerative Brain Disorders)

经受保人的临床状态及标准问卷或测验证明受保人的思考能力退化或丧失,或行为举止之失常是由亚尔兹默氏病或其他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引致,并导致受保人之思维能力及社交活动能力严重退减,进而影响受保人须接受持续性之护理。亚尔兹默氏病或其他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临床确定。

以下所列并不包括在内:

(a) 非器质性脑疾病如神经机能疾病及精神病;及

(b) 任何药物或酒精引起的器质性脑疾病。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大陆定义要求了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标准。

 

18. 严重脑损伤

国内定义: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香港定义:严重头部创伤(Major Head Trauma)

因脑部受伤引致严重的永久性脑功能受损,并证明由受伤当日起计已持续最少三(3)个月。该永久性脑功能受损必须导致不能完成在保单内界定之「日常生活活动」的其中最少三(3)项活动(无论有否使用机械设备、特殊装置或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其他辅助和调整设备)。严重头部创伤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及获得本公司的医务总监正式同意。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对理赔时机要求更低,但只赔付日常生活活动受损一项标准,而大陆为“三选一”,相对更宽泛。

 

19. 严重帕金森病

国内定义: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巴金森症(Parkinson's Disease)

经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作出无可置疑之诊断为巴金森症,病情如下:

(a) 无法以医药疗法控制;

(b) 有逐渐转坏的症状;及

(c) 按日常生活活动评估确定受保人无法完成此保单内界定之「日常生活活动」的其中最少三(3)项活动(无论有否使用机械设备、特殊装置或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其他辅助和调整设备)。

保单只保障不明起因的巴金森症,因药物或中毒导致的巴金森症除外。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20. 严重度烧伤

国内定义: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香港定义:严重烧伤(Major Burns)

身体表面最少有百分之二十(20%)的皮肤受到三级烧伤(皮肤全层烧伤)。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国内定义: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香港定义:肺动脉高血压(原发性)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Primary))

透过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检查确定为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连同右心室大幅扩大,导致永久不可复原的损害,其程度达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心脏功能分级的第III或第IV 级,并按下列之级别准则作准:

第III 级- 显著功能限制,受影响病人于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引致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病征。

第IV 级- 无法进行任何体力活动而没有不适。即使在休息时亦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病征。当增加体力活动时,则会感到不适。

肺动脉高血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香港定义更加宽泛:心功能III级即符合标准;不要求肺动脉压具体标准。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国内定义: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运动神经原疾病(Motor Neurone Disease)

皮质脊髓束和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逐渐退化,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包括以下各种运动神经原疾病:脊髓性肌肉萎缩症、渐进延髓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和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运动神经原疾病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汪博士点评:

两者包含的疾病类型一致。由于上述各疾病均无有效治疗手段,达到大陆定义要求的生活活动标准也只是时间问题,两者本质上无不同。

 

23. 语言能力丧失

国内定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丧失语言能力(Loss of Speech)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十二(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所有与精神病有关的原因不受此保障。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国内定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

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像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香港定义:再生障碍性贫血(Aplastic Anaemia)

永久不可复原之骨髓衰竭而导致贫血、嗜中性白血球减少及血小板减少,并须接受下列最少两(2)项的治疗:

(a) 输入血液制品;

(b) 刺激骨髓药物;

(c) 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或

(d) 骨髓移植。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必须以骨髓穿刺细胞检查确定。

 

汪博士点评:

大陆定义侧重于检查结果,香港定义则侧重于治疗手段;实际上由于该疾病的治疗手段相对固定,很容易满足,而检查结果的严重程度则视病情而不同,因此,香港定义相对宽泛。

 

25. 主动脉手术

国内定义: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主动脉手术(Surgery to Aorta)

确实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进行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或主动脉阻塞、缩窄或夹层的情况。就此定义而言,「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其分支血管。

血管成形术及所有其他经动脉穿刺进行的手术、导管技术、锁孔手术或激光手术程序,均不包括在主动脉手术之内。

 

汪博士点评:

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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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付保费附加契约」 = Counter offer 有些保单会 取消免付保费附加契约 ,很多人不理解了,甚至也不知道免付保费附加契约是个什么东西 ? 什么是免付保...

1投保香港保险是否需要增收个人所得税?

9 月 1 日起,中国 CRS 正式来袭!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即将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之间进行第一次互换。 香港的保险公司...

1重疾险跟医疗险的区别,哪个更重要?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保障,很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为健康保驾护航。但不少人对于 医疗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两者的区别 毫无所知,它们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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